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并强化了在扩大就业中的政府责任。
6类人明确为就业困难人员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把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招用困难人员就业可享保险补贴
《意见》规定,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成职工为“失业人员”可获贷款200万
《意见》规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可享政府补贴
《意见》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而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大学生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创业培训,在此期间,可获得一定的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