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应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的可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 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最低限额,即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份额不得少于股份额的35%;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 公司章程; 5.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记报告; 6.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公司住所证明;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