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程度:
(一)受理: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 (二)初审及环评: 1.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选址踏堪。对选址不当的,提出选址调整意见。 2.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特征及项目规模状况,分别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卡)或报告书。 3.建设单位委托资格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卡)或报告书。 (三)审批:根据项目环评情况,分别审批: 1.对基本无污染、选址合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2.对一般规模的污染项目,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批。 3.对规模较大的污染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评审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环保部门,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二、审批条件:
(一)所建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选址合理,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在其产生的“三废”及噪声排放可能影响的范围内无住宅等敏感建筑物 及易受害经济作物。在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有废气、粉尘、噪声等污染的项目,原有污染企业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搬迁,不、准在原地扩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三)提出的污染治理方案切实可行,能保证“三废”及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