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二:
创业就能享受优惠
关键词:
租金补贴
社保补贴
见习补贴
创业补贴
《意见》同时提出,要营造“全民创业”的大环境,实施更加积极的创业政策,对各类创业主体一视同仁,取消歧视性的身份限制、行业限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提供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市民选择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创业孵化基地将安排当地创业人员进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三年内予以租金补贴,并对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评析、融资等服务。对于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如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3 年内,全市还将建立100个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丰富他们的工作经验、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并给予创业见习(实训)补贴。青年创业见习(实训)补贴主要用于实训学员生活费、实训带教费、实训学员综合保险费等事项。
初创业的小企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低为3 万元;注册资本在3 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对农副产品经纪人实行免费培训。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政策上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 给予每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