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评价、激励为重点,整体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1. 继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落实高技能人才各项政策。继续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通过抓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督查工作,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成效。继续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东部工程,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推动校企合作。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确定一批院校和企业培训基地,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在企业推行技师研修、技能带头人、名师带徒制度,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2. 根据就业促进法,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完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针对不同群体劳动者,组织开展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落实好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建立特殊工种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和技术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
3. 推动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指导技工院校深化校企合作,建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合作模式;启动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开发一体化课程、培养一体化教师、建设一体化教室,提高技工院校培养质量。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利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技工院校建设,推动技工教育事业发展。
4. 组织实施技能资格导航计划。推动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在做好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大力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做好院校职业资格认证,推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组织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考。完善资金补贴政策,做好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强职业资格质量督导工作,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红黑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考试、发证活动清理规范工作,规范社会考试、发证活动。
5. 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会同人事部制定选拔标准和条件,做好享受政府津贴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统筹规划2008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第九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有序地组织岗位练兵和竞赛活动。
6. 加强各项基础工作。继续组织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性培训和骨干技工院校校长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和专业范围,提高技工院校师资和校长的整体水平。组织开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标准、技工院校专业目录、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等,提高培训水平。做好新职业研发、职业标准、鉴定题库开发和管理工作。开发和运行职业资格管理数据库,做好鉴定信息服务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规范管理水平。 |